顶端新闻·河南商报首席记者 孙科 文/图

11月23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治安作关于《河南省教育督导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

【背景】

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我省教育督导条例十分必要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制定我省教育督导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彭治安介绍,一审后,法制委员会一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教育厅及有关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进行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另一方面,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立法工作进度,法制委员会采取书面咨询和电话沟通的形式,向西藏、山东等地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联系沟通,并在洛阳、三门峡等地开展省内调研。10月29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研究修改。

11月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修改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修改】

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彭治安表示,有单位提出,兼职督学也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在实施教育督导工作中应当具有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力​,建议条例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兼职督学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拔聘任的,其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具有法定性。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个别被督导单位对兼职督学工作不配合的现象,影响了兼职督学工作的进度与效果。

为树立兼职督学权威,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和督学管理规范化,在“督学的管理”一章增加了一款内容,具体为:兼职督学行使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至少每三年对区域内学校实施一次综合督导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对象表述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

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督导,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督导,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应当每三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实施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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