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评价指南》根据特殊教育办学特点,明确了政府履行职责、课程教学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学校组织管理、学生适宜发展等5方面评价内容。

在政府履行职责方面,包括坚持正确方向、统筹规划布局、改善办学条件、强化经费保障、健全工作机制5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地方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落实“特教特办”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提升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在课程教学实施方面,包括规范课程设置、优化教学方式、开展多元评价和康复辅助支持4项关键指标,旨在推动学校落实课程方案,合理调整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推进“医教融合”提供辅助支持与康复训练,提高特殊学生受教育质量。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包括提升师德水平、配齐师资力量、助力专业发展和提高待遇保障4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学校加强师德工作,配备好特殊教育专业教师,提高教师特殊教育专业素质,激发教师积极性创造性。

在学校组织管理方面,包括完善学校管理、创设无障碍环境2项关键指标,旨在引导学校规范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家校社协同育人,深入推进融合教育,构建无障碍环境,提升特殊教育治理能力。

在学生适宜发展方面,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知识技能水平、社会适应能力3项关键指标,旨在促进特殊学生具备良好道德品质,掌握适应未来生活和发展所需的学科基本知识、基本的生活和职业技能。

《评价指南》明确,各地要建立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多方参与的评价组织实施机制,结合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具体标准;要分层分类细化评价指标内容与评价方式,实行县(市、区)和学校自评、市级审核、省级全面评价和国家抽查监测;要处理好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不同学段质量评价制度的衔接、互补,原则上每3—5年一轮,与中小学质量评价统筹同步实施,实现全覆盖。

(总台央视记者 高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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