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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 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司法部网站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日前,司法部、教育部的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公办学校不得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为了营造更加公平的办学环境,《条例》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的设立制度。

规范地方政府、公办学校参与办学的行为。增加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规范通过资本运作控制非营利性学校进行获利的行为。增加规定: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等进行融资

为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条例》在保障民办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其中包括规范招生行为。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等。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

明确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用地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鼓励金融、保险机构为民办学校融资、风险保障提供服务。增加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据司法部网站)

【责任编辑:靳静波 】
【内容审核:黄瑞月 】
【总编辑:黄念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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