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郭丁然

2021年2月3日,河南商报曾经以《郑州一企业注册使用“鸿蒙”商标近10年却面临被撤销?》为题,报道过郑州鸿蒙教育的“鸿蒙”商标被他人申请“撤三”的事件。

日前,鸿蒙教育负责人井顺友得到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其所持有的“鸿蒙”商标被“撤三”。井顺友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使用近10年的商标被申请“撤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行业内将这种申请称为“撤三”。

据井顺友介绍,他于2003年创办了鸿蒙教育,2011年拿到了“鸿蒙”商标41类(教育类)的商标注册证。如今在郑州已有25家分校,在校生过万人,其间一直在使用“鸿蒙”商标。

2019年5月,井顺友收到了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通知,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契贝科技”)委托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对其持有的“鸿蒙”商标申请“撤三”。

井顺友进行了答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契贝科技的申请。

2019年9月,契贝科技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出复审。这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井顺友提供的相关证据为自制证据、存在瑕疵等由,决定对相关商标予以撤销。

而后,井顺友聘请了知识产权律师,于2020年9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为契贝科技。其收集提交了约30GB的相关证据,其中包含合伙经营合同、校区及教材等照片、装修合同、带有时间的百度街景照片、学费收费发票、印有相关商标的学校用品等。

2020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判,驳回了井顺友的请求。这一次,法院并没有质疑证据的真实性,而是表示证据中并未显示井顺友此前申请的“鸿蒙”商标。

北京高院驳回鸿蒙教育的上诉

随后,井顺友聘请了北京的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补充了相关证据。

但井顺友并没有等来好消息。

2021年5月27日,井顺友接到了其代理律师北京腾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鑫转来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提到,原审法院认定,井顺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2016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6日期间于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使用,故对其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判决书显示,“井顺友在二审诉讼中提交了一些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鉴于这些证据多为其自制证据,无法证明诉争商标系井顺友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在指定期限内的商业使用,且不能说明未在行政程序及原审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的正当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同时,判决书中还提到,“井顺友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关于部分校区的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装修合同、门头招牌……均未体现有诉争商标”。

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也很意外。”王鑫表示。

焦点

能否证明使用了“鸿蒙”商标?

“我们使用的就是注册的商标,因为从事教育行业,我们在商标上添加了‘教育’的中英文。”井顺友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他向河南商报记者出示的相关证据显示,井顺友原本注册的商标为图形+鸿蒙汉字。在实际使用中,他们添加了“教育”以及“EDUCATION”的字样。

“当事人在商标中添加了‘教育’这个通用的行业词汇,并不影响对原商标的识别。”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小牛(井顺友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时的委托律师)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相关表述。

河南商报记者查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2021年6月1日,河南商报记者从王鑫那里拿到了其二审补充提交的相关证据。

“核心补充的主要是百度地图不同时间段的截图、大众点评网相关收录、优酷上的相关视频。”王鑫向河南商报记者介绍,且这些证据都是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获取的。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证据具体为百度地图用户在上述指定期限内的评论、上传的街景照片、办学场地照片、大众点评会员评价中在指定期限内网友上传的照片,均显示有添加了“教育”二字的“鸿蒙”商标。

“以我十多年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从业经验来看,这些证据已经很明显能证明‘鸿蒙’商标的使用。”米兰登商标专利事务所主任孙俊朝向河南商报记者表示。

孙俊朝认为,部分证据使用的商标添加了“教育”等字样,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但不等同于没有使用相关商标。他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

观点

律师:注册商标后还应注意商标使用、续展等问题

“企业注册商标后需要定期维护,上述事件给商标注册人敲了个警钟,商标注册完成后不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注册商标后还应注意商标使用、商标续展、商标淡化等问题,防止商标被撤销、注销,注意保存商标的相关使用证据。”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贾辰君向河南商报记者介绍。

孙俊朝也提醒相关企业,在商标使用中要定期保存证据。“保存的证据要注意“时间、商标、商品”三大举证因素。例如,商标出现在报纸、杂志等出版物广告中,可以出具报纸、杂志等页面信息,直接证明商标的使用。”他说。

商标被撤销后,目前“鸿蒙”商标在其此前注册的类别属于“真空期”,即暂时谁都没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井顺友可再次申请注册该商标。

贾辰君建议,今后如有他人在第41类抢先注册“鸿蒙”商标,井顺友若能证明其在先使用“鸿蒙”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则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阻止他人注册该商标;对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提出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于商标‘撤三’的规定,初衷是为了鼓励商标使用、防止商标资源闲置,但该规定在理论上和现实中也存在争议。今后立法可在申请人资格、举证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撤三’规定,防止被滥用。”贾辰君说。

链接

近几年华为开始通过购买、注册等途径获取“鸿蒙”相关商标

据媒体报道,2012年华为开始规划自有操作系统,备用名即“鸿蒙”。随着近几年“鸿蒙”面纱逐步揭开,华为开始通过购买、注册等途径获取“鸿蒙”相关商标。

在企查查平台,河南商报记者查询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目前持有约14144个商标,其中至少有82个与“鸿蒙”相关。

2019年5月23日、6月5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在41类教育领域申请“鸿蒙”商标。

此外,河南商报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到第1682期商标公告。公告显示,契贝科技曾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转让了其注册或正在申请的“鸿蒙”“鸿蒙操作系统”“鸿蒙OS”等商标共计11个。

河南商报记者还查询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正在注册的“鸿蒙智联”等商标,委托代理机构也是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而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正是契贝科技首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时委托的代理公司。

5月31日,河南商报记者分别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发去相关事件采访函,截至发稿均未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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